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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农业技术员等职业,种子生产、种子销售、种子质量检验、新品种选育、种子加工与贮藏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农作物种子绿色、安全、高效生产能力;
具有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识别、鉴定及综合防治能力;
具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作物品种进行市场调查、统计及数据分析的能力;
具有搭建营销渠道和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种子销售的能力;
具有种子检验检测和品质鉴定能力;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智能化设备的操作能力;
具有探究 学习 、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 :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经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农作物种子(零售商)根据《种子法》应该提供哪些手续才合法。还有哪些是种子备案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 申请人需具备相应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必须有基本设施,包括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和仓库;
3. 应配备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求;
4. 加工设备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加工能力要求;
5. 需有合格技术人员,能正确识别种子、检验质量及掌握贮藏保管技术;
6. 所经营品种应通过审定,具备一定数量审定或登记品种;
7. 生产地点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具备种子生产隔离和培育条件;
8. 满足其他规定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体系:
1、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种子法》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3、种子质量控制:确保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市场准入机制: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和标准;
5、追溯和监测系统:建立种子来源和流向的追溯体系,监测种子市场动态。
综上所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必备的基础设施和检验仪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合格的技术人员、通过审定的经营品种、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以及满足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 X 号”,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 3 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市农林局审核, 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 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申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 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有 5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 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 (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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