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十五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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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酒驾醉驾十五条措施”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酒驾醉驾十五条措施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 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 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 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 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 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 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 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投保 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 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项目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佛山市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诚信登记是记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行业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行业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人员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已购买未及办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市外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敷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置在施工现场。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及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陆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自动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小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加分;企业受到批评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谁奖励,谁加分;谁处罚,谁扣分”的原则执行。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财政资金在市外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在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工程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业绩加分。工程业绩加分以完成项目数量及工程规模大小确定,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工程业绩加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需招标的项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

(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表等。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考勤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发送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和个人对预扣分依据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四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一)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 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1次的;

(四)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 的;

(四)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因建设单位、业 主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对企业的锁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锁定期限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但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以及诚信加分扣分仍可办理;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建筑行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五)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六)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筑企业担负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人员。依照《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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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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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nggongguan
    xianggongguan 2025年01月20日

    我是象功馆的签约作者“xianggongguan”!

  • xianggongguan
    xianggongguan 2025年01月20日

    希望本篇文章《酒驾醉驾十五条措施》能对你有所帮助!

  • xianggongguan
    xianggongguan 2025年01月20日

    本站[象功馆]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xianggongguan
    xianggongguan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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